解除劳动的合同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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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的存在使得合同关系更加稳固,为双方提供了法律保障,在起草合同时,应考虑到行业的特殊性和市场的变化,以下是优文档网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解除劳动的合同5篇,供大家参考。

解除劳动的合同5篇

解除劳动的合同篇1

a.20xx年入公司上班,先是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后是每一年续签订一次劳动合同。最近一次的劳动合同也即将期限届满了。单位将不续签新一年的劳动合同(楼主自称是“公司想解除劳动合同”);

b.20xx年10月因工负伤,住院治疗,现已经出院,但仍在家休养。已经做了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确认为9级伤残;

c.住院医药费除了社保部门报销的,还有一部分社保没有报销的,单位不同意给报销;

d.单位确实是按照规定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否则社保不会同意报销住院医疗费的);

e.公司(单位)应当不是国有企业(楼主没有讲,估计推断的)。

依据以上的推断,鄙人给出自己的答复和解释,供参考。如果所推断的与事实有出入的话,所给出的答复和解释,难免有误,不要误导大家才好!

1.估计单位不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因为单位无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部到期而提出提前终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职工因工负伤,单位无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对于7—10级的工伤伤残,只有“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所以,如果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要承担二倍工资额标准的赔偿金(不是“经济补偿”)。楼主提出“公司能在工伤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吗”?可能是一种误解!单位不会办这样傻的事情的。

2.单位可能是提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续签新的劳动合同”。

这样做,只要单位支付了相关的补偿(后述),就不违法。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职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治疗工伤所花费的住院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部分——通常称为“公费药”,全部由社保部门报销,超出标注的部分——通常称为“自费药”(一般是好药或者进口药品),社保部门不予报效,单位只要交纳了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工伤医药费就由社保部门报销,而单位就不再承担。所以,如果楼主的住院医药费中包含有“超标”的药费,社保不报销,单位也不报销。当然,如果数额不大,与单位好好协商,也可能单位同意补助(报销)。

4.楼主需要关注的关键问题是: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相关补偿问题,主要有——

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是按照楼主所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楼主没有讲清楚所在地,也无法推算,楼主可以询问当地劳动和社保部门)。

②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同上。

③经济补偿,相当于一个月工资额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注意:是从2xx8年1月1日起算,而不是从2xx0年起算(《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有规定,不赘述!)。

顺便说一句,如果单位没有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以及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足额(标准为:原工资福利里待遇不变)的话,应当向单位追偿!

5.假如是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是期满终止)的话,属于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单位就要支付二倍于经济补偿的赔偿金,而不再支付经济补偿——相当于二个月工资额的赔偿金。

所以,估计单位不会做这样的傻事,而会等待着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来而自然终止劳动合同。当然,楼主也不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大不了到期终止,要求单位支付上述的补偿款项,离开单位就好了!至少这几个月的工资福利待遇不会少的!

解除劳动的合同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

为避免纠纷和明确各自的责任,甲乙双方就解除合同事宜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同意解除于x年x月x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二、甲方保证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可将属乙方个人财产资料,全部移交乙方,不作任何保留。

三、原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宣称或利用甲方及甲方成员的名义或者相似名义,从事任何业务及任何损害甲方声誉和利益的行为。

四、甲方应对以下行为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负损害赔偿责任:

(一)在原协议解除后,如果乙方宣称或利用甲方及甲方成员的名义或者相似名义,从事任何业务及任何损害甲方声誉和利益的`行为。

(二)其他,在原协议解除后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五、本合同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原交接手续已经办理完毕的,自交接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即生效。

六、本合同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月___日

_____年__月___日

解除劳动的合同篇3

甲方: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职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一、乙方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入职甲方,甲乙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年____月____日下班后,乙方在家突发脑溢血,甲方予以积极协助。依照规定,乙方3个月的医疗期截止_____年____月____日结束。

依照保险条例规定,双方一致认为,该次事故不属于工伤范围,故乙方同意放弃工伤认定申请。现因乙方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依照乙方的申请,双方同意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提早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相关协议内容如下:

二、甲方与乙方结清以下款项:

1、至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之日止乙方医疗期工资。

2、甲方发给乙方相当于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

3、甲方向乙方额外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人民币。

4、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当于9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人民币。

上述1. 2. 3. 4项共计人民币元,乙方同意现金领取或由甲方支付到乙方工资帐户中。

三、乙方应于签订本协议当日内向甲方交回工作服、厂牌等属于公司的物品,甲方给乙方开具离职证明。

四、乙方承诺由其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甲方将提供协助。

五、乙方应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工作交接办结时,甲方与乙方结清工资、经济补偿等费用,乙方同意此后放弃向有关机构(包括乙方、劳动部门、仲裁委和法院等)主张其它工资(含加班工资)、经济补偿、社会保险、患病待遇等相关之权利。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画押):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解除劳动的合同篇4

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针对患病员工的管理是一个经常需要面对的问题。企业能否解除或终止患病员工的劳动合同呢?对于这个问题,需要分三种情况具体分析:

1、患病员工在法定医疗期内的,企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二条规定,患病员工在法定医疗期内的,企业不能以其不能胜任岗位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由于患有疾病,员工的身体健康状况欠佳,身体的免疫力和抵抗力偏低,需要进行治疗和康复,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就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权,因此,在患病员工的法定医疗期内,企业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2、患病员工的劳动合同在法定医疗期内到期的,企业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四十四条及四十五条规定,如果患病员工的劳动合同在医疗期内到期的,企业是不能终止劳动合同的,必须顺延到员工的法定医疗期满之日才能终止。

另外,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假如因劳动合同的顺延,导致员工的连续工龄达到十年的,这时候,如果员工想要与企业续签劳动合同的,企业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而且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与员工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患病员工的法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但是,如何认定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呢?在实务中,企业一般会有两种处理方式:

一是,在患病员工的医疗期满后,如果该员工的病患仍然未能痊愈,致使其需要继续治疗的,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员工上班,如果员工向公司出具需要继续治疗的病假单、住院证明或诊断书,要求继续请假治疗而无法上班的,有企业据此认为,该员工已无法从事原岗位工作,也就无从谈起从事其他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有些企业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二是,依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第一种方式处理的,一旦发生纠纷时,企业存在着很大举证困难。而按上述第二种方式处理,则可以更好的避免劳动争议和纠纷。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仅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还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

“医疗补助费”的依据是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实施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该办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解除劳动的合同篇5

?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仿佛在平静的湖面投入了一颗石子,在企业和员工中激起层层波澜。一些企业领导因误解、误读新法而忧心忡忡,劳动者对自己的合同和权益也有着这样那样的焦虑。为解决读者们的诸多疑虑,本报特开设答疑热线,读者如有疑问、建议、投诉,可拨打本报热线66538155告诉我们,我们将请有关专家为您答疑解惑。单位要我们重签合同合法吗

陈小姐:我在海口某局工作,新的《劳动合同法》马上要实施了,但是现在单位在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要求我们终止现有合同后和劳务公司签定合同,这样合法吗

专家指导: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严格依照现行的《劳动法》的规定来执行。现在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发生一些突击性的裁减人员的做法,有些是不妥当的,比如解雇那些从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工作,中断他们的劳动关系;有些是比较长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今年年底前到期时,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还有的是没有到期,就劝员工自动辞职,把以前的工龄归零。对照现在的《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是规模性裁员,就应当依照《劳动法》关于有关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来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和《工会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理由事先告知工会,工会发现有不妥当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该予以纠正。劳动者本人如果认为用人单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就可以要求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或者寻求司法救济,申请劳动仲裁和向法院起诉。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用人单位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出现的这些情况有些是为了规避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有些是对《劳动合同法》中比如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理解不正确造成的。

农民工的利益将如何保证

农民工老王:在城市中最大的工人群体是农民工,《劳动合同法》将如何保证农民工的利益

专家指导:这个问题涉及到《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问题。《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比《劳动法》有了很大的扩大,包括了所有的单位用工。《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都受本法调整。农民工虽然是一个很大的群体,但也是《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劳动者中的一部分。农民工的一些权益问题也适用于《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

一些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小作坊、小工厂等单位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也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

网络公司黄先生:在公司上班4个月了,还没签订劳动合同,待遇约定也不明确,怎么办

专家指导:在明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此种情形将有明确法律可依,在签订劳动合同方面,劳动者依照新法明白自己的权利义务。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三项措施:一是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二是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三是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新法,用人单位未在办理用工手续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待遇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待遇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

为职工买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保安公司陈先生:在公司上班已六七年,单位没给购买过社保,能解除劳动合同吗专家指导:为在职职工购买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不能成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但《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在职职工购买社会保险,则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五)因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市民陈先生:自己一直与单位一年一签合同,第二次合同20xx年12月31日到期,20xx年1月1日将续签第三次合同,到时是否可以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专家指导:《劳动合同法

?规定,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的,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要从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也就是20xx年1月1日以后开始计算,此前续签的次数不算。

经济补偿金应分段计算

市民何先生:现在与单位的合同期限是20xx年12月1日到20xx年11月30日截止,如果单位在20xx年3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是否要分段计算

专家指导:如果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则应当分段计算,即20xx年1月1日之前的经济补偿计算按当时规定执行,20xx年1月1日之后的经济补偿按《劳动合同法》执行。市民田先生:如果公司就是不签定合同,不签的这几个月有没有经济补偿补偿金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起

专家指导:《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只要用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并不因没订立合同而不存在,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的一个月之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以后,用人单位就要支付两倍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解雇了这个员工,那么,自用工之日起到解雇时,这个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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